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琴 欣債務人陳 永源 債務人 吳美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陳琴欣 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 陳永源 、吳美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05月01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44,47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美世、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136830│永源、陳琴│4月01日起│││││元│欣││││├──┼───┼─────┼──────┼──────┼───────┤│002│新臺幣│吳美世、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507642│永源、陳琴│7月01日起│││││元│欣││││└──┴───┴─────┴──────┴──────┴───────┘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美世、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6830│永源、陳琴│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美世、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7642│永源、陳琴│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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