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行專訴字第2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告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龐崇愛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廖正多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加人 王文宏 訴訟代理人 胡芝 專利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4月23日經訴字第109063032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7日以「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後,於106年11月23日核准專利,並於107年1月11日公告發給第I6111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8年7月1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9年1月20日(109)智專三(三)05051字第109200673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即第6A、6B圖)、證據2
至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⒈證據3之噴霧機調壓閥係用於控制進水口3處的壓力,只有
在進水口3處之水的壓力超過預設壓力時,在進水口3處的水才能推開閥芯6流入噴霧機調壓閥內,功能與安全閥或單向閥相近。證據4之薄膜式水減壓閥係以薄膜帶動活動桿作動,當水流入證據4的薄膜式水減壓閥時被動地調整水壓,以提供穩定水壓的功能。證據3、4與系爭專利、證據2及證據5之用於控制輸出壓力的閥在所欲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上不具有共通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5的內容亦沒有相組合的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5應不具有動機能相組合。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
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之技術特徵,由第4B圖可知,系爭專利的閥本體凸耳102係為旋鈕下蓋33提供限止的作用,進而達到決定輸出氣壓值上限的功能。惟證據3的行程限位桿21、最高壓力限位桿22與凸台23擋止,係為使調壓輪9不能再繼續正向或反向轉動,亦未提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釘銷與螺紋收尾處擋止來決定輸出壓力值下限的技術內容。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之技術特徵,觀之第5A圖,系爭專利藉由改變螺桿31相對於螺帽32的位置來微調壓抵於彈簧組件20的程度,以作為微調輸出的壓力和校準輸出壓力之用,確保輸出的壓力值和指針條35所指的壓力一致。證據4之調節鈕扣18係用來指定、控制經過薄膜式水減壓閥的水的穩定壓力,指針6係隨著調節鈕扣18活動,且指針6與調節鈕扣18間的相對距離無法調整,說明書亦未有任何關於壓力微調、校準的內容,因此證據4不具備校準輸出氣壓值的功能。原處分認為證據4之具有連接螺釘4的調節鈕扣18揭露系爭專利之螺桿31和螺帽32,明顯有誤。
⒊原處分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
帽為細牙螺紋」的技術特徵未有任何理由,恐有漏未審查之違法。觀之系爭專利第5A圖,系爭專利的螺桿31能相對螺帽32活動,藉由改變螺桿31相對於螺帽32的位置、微調壓抵於彈簧組件20的程度,藉此微調和校準輸出壓力,系爭專利說明書亦記載螺桿31與螺帽32採用細牙螺紋以利穩固套接,必要時亦可在螺桿31上加厭氧膠強化與螺帽32接合,校準後可確保套接更牢固,以避免因空壓機振動使螺桿31轉動導致輸出氣壓值偏移之情形,證據4的連接螺釘4根本無法相對調節鈕扣18活動,如何選用細牙螺紋以強化微調作用,故證據
4的連接螺釘4和系爭專利的螺桿31並不相當。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
釘,……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由第4B圖可知,系爭專利的銷釘36係為旋鈕下蓋33提供限止的作用,進而達到決定輸出氣壓值下限的功能。證據5的弧型張力彈簧23和銷釘同樣裝設於證據5的調壓鈕20,當調壓鈕20被轉動時,弧型張力彈簧23和釘銷一齊跟著調壓鈕20旋轉,因此證據5的銷釘無法提供旋鈕下蓋33限止作用,亦非用以決定輸出壓力值的下限。
⒌綜上,證據2至5並未充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結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5之證據組合所無法預期的有利功效。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8至10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及8分別界定「旋鈕從零氣壓值調整
至最大氣壓值的轉動角度為180°以上但未滿350°」、「閥本體螺紋的螺距落在3至5mm範圍內」、「閥本體螺紋的圈數應落在3至6圈範圍內」、「復位彈簧的彈性係數K值落在1.0至1.5N/mm範圍內,調壓彈簧的彈性係數K值落在
150至160N/mm範圍內」、「旋鈕調整至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證據2至5並未存在有任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及請求項8技術特徵相關之實質內容,原處分以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為理由,而輕易地斷定系爭專利上述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令人難以誠服。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及請求項8所界定之旋鈕轉動角度、閥本體螺紋的螺距和圈數、復位彈簧的彈性係數,以及旋鈕調整至最大時的輸出氣壓值,都是為了方便使用者在單圈範圍內操作,經過反覆測試,且兼顧輸出的壓力穩定性而得到的最佳化結果,並非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6界定「其中螺桿頭部採圓弧形設計,支撐
墊片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以減少螺桿與支撐墊片兩者間之摩擦扭矩,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情形發生」。由證據3第1圖所示,其壓力調節桿10的底端呈平直狀,彈簧頂18的凹槽底部亦呈平直狀,故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界定之上開技術特徵,該部分有利功效,係結合證據2至5之證據組合所無法提供,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應具有進步性。至系爭專利的請求項9及10係直接依附於具有進步性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應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第5A圖內容可知,系爭專利的厭氧膠,坊間又稱螺絲固定膠,一開始為液態,塗附在螺桿的螺紋、介於螺桿與螺帽之間,固化之後,在遭遇機械振動時,能避免螺桿與螺帽相離脫。反觀證據6的密封膠11是一種膠塊,設在調節螺釘8的上方、抵靠調節螺釘8避免調節螺釘8鬆動,並且擋止調節螺帽5的孔、維持調節螺釘8與調節螺帽
5之間的氣密,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界定的厭氧膠無論是在設置位置、手段都和證據6的密封膠11相差甚鉅。
㈣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辯稱:㈠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一種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氣體入口
側(相當於證據2之氣體入口側)有一輸入端壓力表(相當於證據2之壓力表)顯示壓縮氣體之氣壓值,氣體出口側未連接壓力表,係直接轉動旋鈕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特徵在於調壓組裝設計,可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總成包括:閥本體(相當於證據2之閥本體),氣體入口側(相當於證據2之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相當於證據2之氣體出口側)的中央內部空間與彈簧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閥本體外部一體成型適切寬度螺距之閥本體螺紋及其下方之閥本體凸耳;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閥芯、閥座、閥密封環、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及支撐墊片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旋鈕組件,係以螺桿、螺帽、旋鈕下蓋(相當於證據2之旋鈕下蓋)、旋鈕上蓋、指針條(相當於證據2之指針條)及銷釘所組成,其中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相當於證據2之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釘,旋鈕內之螺桿直接頂住彈簧組件之支撐墊片,藉以傳遞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據上比較,證據2僅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氣體入口側、氣體出口側、壓力表、旋鈕下蓋、指針條。
⒉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復位彈簧、閥芯、閥座、閥密封環、
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等構件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於系爭專利第6A、6B圖中。又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凸耳(相當於證據3圖2之凸台23)、彈簧組件的支撐墊片(相當於證據3第1圖之彈簧頂18)、指針條(相當於證據3第2圖之刻度指針13)、環狀刻度盤及壓力刻線(相當於證據3第2圖之壓力刻度盤12)等構件。其中,證據3之凸台係阻擋最高壓力限位桿輸出最大壓力值,該彈簧頂承受調壓彈簧11的頂抵,該壓力刻度盤12提供刻度指針13的指示,其具有系爭專利構件相同之功效。
⒊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之旋鈕組件之旋鈕上蓋(相當於證據
4第1圖之帽蓋17)、螺桿、螺帽(相當於證據4第1圖具有螺釘4配合螺帽之調節鈕扣18)、調壓彈簧(相當於證據
4第1圖之調壓彈簧16)等構件,其中證據4之調節鈕扣即用於校準輸出氣壓值之用,相同於系爭專利利用螺桿配合螺帽用以校準輸出氣壓值。再者,證據5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螺紋(相當於證據5第1圖之端管螺紋)、固定銷釘(如證據5第1圖下方未標號之釘銷)等構件。其中,證據5之端管螺紋供螺合之用,該釘銷供卡止24阻擋,相同於系爭專利固定銷釘供旋鈕阻擋之功效。
⒋據上,證據2已揭示具有調壓機構(含閥)之空氣壓縮機組
件、證據3揭示噴霧機調壓閥、證據4揭示薄膜式水減壓閥、證據5為氣壓調壓閥。證據2至5係有關調壓閥之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皆具有調壓之功能與作用,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等先前技術,其中,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僅未揭示有關調壓閥結構之實質技術內容。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3至5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彈簧組件、旋鈕組件、環狀刻度盤及輸入端壓力表及其相關細部結構,前揭技術相互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結構,亦即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調壓閥結構實質技術內容,相同地,可達成系爭專利「藉以傳遞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之相同功效。從而,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之旋鈕組件之旋鈕上蓋(相當於證據
4圖1之帽蓋17)、螺桿、螺帽(相當於證據4圖1具有螺釘4配合螺帽之調節鈕扣18)、調壓彈簧(相當於證據4圖
1之調壓彈簧16)等構件,其中證據4之調節鈕扣即用於校準輸出氣壓值之用,相同於系爭專利利用螺桿配合螺帽用以校準輸出氣壓值。又查,系爭專利之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其為一般機械細牙或粗牙螺紋之選用,證據4具有螺釘4配合螺帽之調節鈕扣18,亦可選用細牙螺紋作為壓力微調之用,系爭專利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難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3之調壓輪9頂部螺接有壓力調節桿10,壓力調節桿與閥芯6之間設有設有調壓彈簧11,因此,證據3具有調節壓力的功能。證據5係一種氣壓調節閥,主要是設有一多通管型態之本體,該本體其中一向端管得以銜組調壓鈕以賦予其氣壓調整效能。證據5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螺紋(相當於證據5第1圖之端管螺紋)、固定銷釘(如證據5第1圖下方未標號之釘銷)等構件,具有系爭專利該構件相同之功效,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8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界定「其中旋鈕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
壓值,轉動角度應達180°以上但未滿350°」,系爭專利請求項3界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螺距落在3至5mm範圍內」,系爭專利請求項4界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圈數應落在
3至6圈範圍內」,系爭專利請求項5界定「其中復位彈簧的彈性係數K值落在1.0至1.5N/mm範圍內,調壓彈簧的彈性係數K值落在150至160N/mm範圍內」,系爭專利請求項
8界定「其中旋鈕調整至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為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可依調壓閥的操作需求而輕易設定調壓閥旋鈕之轉動角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足以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6界定「其中螺桿頭部採圓弧形設計,支撐
墊片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以減少螺桿與支撐墊片兩者間之磨擦扭矩,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情形發生」查本請求項利用支撐墊片中央圓弧形小凹槽,與螺桿頭部配合,可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技術,其已揭示於證據
3中,其中,第1圖之彈簧頂18具有小凹槽與壓力調節桿10配合,具有可防止調壓彈簧11不當偏轉移動之作用,相當於已揭示本請求項相同之技術特徵。據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
2至5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9界定環狀刻度盤面上之標示,以圖案或文
字為之,乃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可視操作需求而輕易選用圖案或文字,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可連接空壓機或油壓管路或水壓管路,適合各類氣動工具或氣動配件使用,乃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
1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在螺桿上加厭氧膠強化與螺帽接合,校準後可確保套接更牢固,防止因機械振動使螺桿轉動導致輸出氣壓值偏移之情形發生」。本請求項界定在螺桿上加厭氧膠,防止因機械振動使螺桿轉動。經查,證據6第1圖揭示在調節螺釘8上放置密封膠1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厭氧膠)固定,以防止調節螺釘鬆動,業已揭示本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證據6為可調壓安全閥,其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技術為相同之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
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5同為流體控制
技術領域,故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證據2第4圖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氣體入口側、氣體出口側、旋鈕下蓋指針條、輸入端壓力表等,另於其說明書記載調節旋鈕可設有一刻度盤,實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環狀刻度盤40。證據3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調壓鈕組件及刻度盤,並已直接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單圈調壓功能。證據3的限位桿21、限位桿22及凸台23實質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銷釘36、凸耳106作為旋鈕零到最大輸出氣壓之擋止,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微調校準功能。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旋鈕上蓋34、螺桿31、螺帽32之微調校準機制。證據5說明書則教示其調節鈕的銷柱係作為其旋出的擋止,以防調壓鈕完全脫離於端管,故證據5的銷柱係作為其調壓鈕20之阻擋,實質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銷釘36擋止於閥本體螺紋收尾101處之技術特徵。綜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閥門組構件、證據2至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單圈調壓、微調校準、及螺桿與螺帽之間的穩固接合之功能,而證據5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銷釘擋止之功能。因此,經由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第1圖係揭示其壓力刻度盤12的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
大氣壓值的旋轉角度為300°,因下位概念的技術特徵足以否定上位概念的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界定之螺距選用及請求項5所界定之彈性係數乃產業界之一般公知知識,證據5第1圖端管13設有5圈螺紋,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又證據
3第1圖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的螺桿31頭部採圓弧形設計,該支撐墊片28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證據3的壓力調整範圍則介於0-725psi,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實質落入證據3壓力刻度盤12的壓力值範圍,證據3第1圖係揭示其壓力刻度盤12的「簡易圖案或文字」之技術特徵,雖然證據3並非用途標示,但通常知識者容易將其置換成系爭專利的用途標示,證據2說明書實質已教示請求項10的調壓閥可提供連接於空壓機、氣體壓力的調整輸出或適合各類氣動工具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至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8至10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6說明書及第1圖揭示,在調節螺釘8上放置密封膠11
,以防止調節螺釘8的鬆動,而證據6的密封膠11初期亦是液體,故該密封膠11塗抹於調節螺釘8時會流入於調節螺釘
8的外螺紋,因此,證據6實質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的使用厭氧膠及達成抗震防止偏移之功效。況證據3第1圖教示以固定螺帽與該調節桿10進行鎖固接合,實質等同以黏膠體來強化系爭專利的螺桿31與螺帽32接合,以防止螺桿31鬆動,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7的使用厭氧膠及達成抗震防止偏移之功效,是可以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於民國
106年3月7日申請,被告於106年11月23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應以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10
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2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㈡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提出證據2至6作為舉發證據,其中,證
據2為西元2016年5月19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16/0000000A1號「Aircompressorassemblyhavingacondensatemanagementsystem」發明專利案,證據3為2016年12月28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U號「噴霧機調壓閥」實用新型專利案,證據4為2008年10月8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Y號「一種薄膜式水減壓閥」實用新型專利案,證據5為2016年1月28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號「氣壓調節閥」發明專利案,證據6為2016年11月9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U號「可調壓安全閥」實用新型專利案,上開舉發證據之圖式詳如附圖2至6,且上開舉發證據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均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為適格之舉發證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傳統採讀取壓力表轉動旋鈕以決定輸出氣壓之方式,使用者必須眼明手快轉動旋鈕數圈再適度微調後才能調至所需的壓力,操作上費時且不便利。此外,現行市面上空壓機所採用雙表式調壓閥,相較於本案單表式發明,多了一個輸出端壓力表,會增加零件損壞的風險,生產製造成本也比較高。為解決上開問題,系爭專利採取直接以旋鈕調整所需之輸出氣壓值,並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環套環狀刻度盤於閥本體,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或用途圖示,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或圖示即顯示輸出氣壓值或用途,以達成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之功效。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1之內容如下:一種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氣體入口側有一輸入端壓力表顯示壓縮氣體之氣壓值,氣體出口側未連接壓力表,係直接轉動旋鈕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特徵在於調壓組裝設計,可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總成包括:閥本體,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的中央內部空間與彈簧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閥本體外部一體成型適切寬度螺距之閥本體螺紋及其下方之閥本體凸耳;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閥芯、閥座、閥密封環、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及支撐墊片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旋鈕組件,係以螺桿、螺帽、旋鈕下蓋、旋鈕上蓋、指針條及銷釘所組成,其中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釘,旋鈕內之螺桿直接頂住彈簧組件之支撐墊片,藉以傳遞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即載明:「一般傳統之空壓機調
壓操作方式,是看著調壓閥出口壓力表,手調旋鈕以決定所需之輸出氣壓值。第6圖揭示一種習用的空壓機調壓閥,具有兩個壓力表,壓縮氣體入口側連接一壓力表顯示輸入氣壓值,調壓後氣體出口側亦連接一壓力表顯示輸出氣壓值。美國專利前案US2016/0000000提出一種空壓機組裝結構,馬達輸入空氣,自進氣口導入具逆止特性的分離器閥,經過該閥導入其上方連接之空氣儲存槽或轉直角以導管連結輸出空氣調壓閥,主要技術特徵在於以此立體配置方式可使空氣儲存槽中之冷凝水容易降落排出,文中揭露之調壓閥即為單表旋鈕式調壓閥(如該前案圖4),惟完全未提到該調壓閥結構之實質技術內容……該前案公司準備生產之新款空壓機,所採用之調壓閥構件即為本發明申請人所設計供應」等語,其中,第6圖為雙表旋鈕式調壓閥(包括第6A及6B圖),而美國US2016/0000000專利案(即本件舉發證據2),該前案之第4圖,即如本件附圖2所示。
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雖為雙表旋鈕式調壓閥,惟
第6B圖已揭示閥本體60,與彈簧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其中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71、閥芯72、閥座74、活塞75、活塞密封環76及調壓彈簧77所組成,並安裝於閥本體內部等技術內容,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閥本體……與彈簧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下方之閥本體凸耳;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閥芯、閥座、閥密封環、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等技術特徵。而證據2第4圖則揭示於氣體入口側,設置有一輸入端壓力表90,其可顯示壓縮氣體之氣壓值,另氣體出口右側端,未連接有其他壓力表,其係直接轉動旋鈕92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可轉動旋鈕92後快速選擇並輸出氣壓,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可供氣體流通,亦即管內實質具有內部空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氣體入口側有一輸入端壓力表顯示壓縮氣體之氣壓值,氣體出口側未連接壓力表,係直接轉動旋鈕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特徵在於調壓組裝設計,可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總成包括:閥本體,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的中央內部空間與彈簧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技術特徵。另證據2第4圖所示轉動旋鈕92與座體82之連結方式,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閥本體外部一體成型適切寬度螺距之閥本體螺紋」、「其中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技術特徵。至證據2第4圖所示轉動旋鈕92上方之旋鈕指針,則係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旋鈕組件之指針條,惟證據2僅具有外部構件排列關係,未顯示其內部構件。
⒊依證據3說明書第[0018]段記載「噴霧機調壓閥……設有
進水口3與出水口4,進水口3上設有閥座5……調壓管8外螺接有調壓輪9,調壓輪9的頂部螺接有壓力調節桿10,壓力調節桿10與閥芯6之間設有調壓彈簧11,調壓輪9外側壁上設有壓力刻度盤12……外側壁上設有指在壓力刻度盤12上的刻度指標13,調壓輪正向或反向轉動時可帶動壓力調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改變壓力彈簧11對閥桿7的作用力,進而起到調節水壓的目的,壓力彈簧11的作用力與壓力刻度盤12上的刻度相對應」,第[0020]段記載「……調壓彈簧11的另一端與壓力調節桿10之間設有彈簧頂18」,第[0021]段記載「調壓輪9轉動時……調壓輪9正向轉動至最大壓力值時,此時刻度指標13指向壓力刻度盤12的最大壓力值,最高壓力限位桿22被凸台23阻擋,使調壓輪9不能繼續正向轉動;調壓輪9反向轉動至最小壓力值時,即刻度指標13指向壓力刻度盤12的零刻度時,行程限位桿21被凸台23阻擋,使調壓輪9不能繼續反向轉動」等語,另參考證據3第1圖至第3圖所示,證據3之調壓彈簧11、彈簧頂18,即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調壓彈簧、支撐墊片。另證據3之調壓輪
9、壓力調節桿10、壓力調節桿10頂部之螺帽組件(未標示元件編號)、壓力刻度盤12、橡膠蓋25,亦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旋鈕組件之旋鈕下蓋、螺桿、螺帽、環狀刻度盤及旋鈕上蓋等元件,且因證據3之調壓管8為調壓閥本體之部分,復係外螺接調壓輪9,則調壓輪9內側即有內螺紋與之相對應,俾以套合旋蓋。此外,調壓輪9正向或反向轉動時,可帶動壓力調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並藉由調壓輪
9凸台23之阻擋,將壓力值限制於行程限位桿21及壓力限位桿22間,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利用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之止擋結構非完全相同,惟二者均係利用止擋結構以限制旋鈕正向或反向轉動之範圍,並對應於最大及最小之氣壓值,就其作用功能及功效觀之,已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旋鈕組件受凸耳及銷釘限制動作。準此,證據3整體技術內容已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彈簧組件,係以……調壓彈簧及支撐墊片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及「旋鈕組件,係以螺桿、螺帽、旋鈕下蓋、旋鈕上蓋、指針條及銷釘所組成,其中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釘,旋鈕內之螺桿直接頂住彈簧組件之支撐墊片,藉以傳遞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技術特徵。
⒋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雖另界定「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
之技術特徵,以達成「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之作用,惟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所示,系爭專利之發明整體結構係透過旋鈕組件及彈簧組件共同形成轉動調壓機構,並於轉動旋鈕組件時,透過旋鈕組件內之螺桿抵頂彈簧組件,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界定螺帽與旋鈕上蓋或下蓋之相對關係,則如何透過螺帽以調整與螺桿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對輸出氣壓值,亦未限定。承前所述,證據3之壓力調節桿10與調壓輪9之頂部係螺接,且係利用調壓輪正向或反向轉動以帶動壓力調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以改變壓力彈簧11對閥桿7的作用力,如掀開證據3橡膠蓋25後,亦可使用一般手工具轉動螺帽,而調整壓力調節桿10之高度,並微調其施加至彈簧頂18之壓力,進而達成校準壓力值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技術特徵,相對於證據3所揭示之上開技術內容,實難認有何無法預期之功效。
⒌原告雖主張:證據2為氣體閥,證據3為液體閥,其技術領
域實質不相同,且證據3之噴霧機調壓閥,其功能與安全閥或單向閥相近,與系爭專利、證據2係用於控制輸出壓力的閥在所欲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上不具有共通性,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3的內容亦沒有結合的教示或建議,應不具有結合動機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之閥構件同為旋鈕式調壓閥之結構,且均有設置壓力錶,復均有流體調壓之作用及功能,至證據3所揭示之噴霧機調壓閥,亦係旋鈕式調壓閥之結構,是以證據2、3及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皆為利用旋鈕以控制管路流體大小之流體調壓閥結構,且就應用流量控制技術之物、原理、機制或作用予以考量,三者皆屬控制流體流量之閥門控制組,其應用之物同為流體,且其作動機制作用等,亦皆透過旋鈕控制壓力閥門大小,以對出口流量進行調壓之機制及作用,其技術領域應具有關聯性。抑且,依證據
3說明書記載「既具有調節出水壓力的功能,還能從壓力刻度盤上直觀的看出具體的出水壓力值,將調壓功能與壓力錶功能結合起來,是一種省卻了壓力表的調壓閥,使用時指標指示的壓力值比較準確」等語,即可知證據3之功能及作用亦係省卻壓力表,而以調壓輪及壓力刻度盤直接指示流體之壓力值,而與證據2之單表旋鈕式調壓閥亦具有以旋鈕組件及環狀刻度盤直接指示流體壓力值之功能及作用相同,三者亦均有旋鈕帶動構件以達成調整壓力之功能及作用,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有動機可結合證據2、
3及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證據2、3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⒍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的調壓範圍能由零氣壓值調至最大氣
壓值,其整體結構具有啟閉、調壓,以及校準三種功能,本件之相關先前技術並未揭示校準作用,且證據3凸台亦與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凸耳不同云云。惟承前所述,證據3之調壓輪9頂部係螺接壓力調節桿10,且調壓輪9的頂部設有橡膠蓋25,調節桿10頂部另有螺帽組件,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前揭證據3說明書及圖式所揭示之內容,即可得輕易調整壓力調節桿10之高度並微調其施加至彈簧頂18之壓力,而具有校準之功能。此外,證據3之調壓輪正向或反向轉動時可帶動壓力調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以及藉由調壓輪9凸台23之阻擋,將壓力值限制於行程限位桿21及壓力限位桿22間,則證據3之凸台不僅具有擋止限制旋鈕正向或反向轉動之作用,且可同時對應於輸出壓力之最大值及最小值,自係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以止擋限制旋鈕動作之凸耳。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之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無須設置其他結構,可簡化整體構造等云云。惟查,考量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功效差異時,無法逕以元件數量多寡作為判斷依據,自不得僅因系爭專利係以2個元件(凸耳及銷釘),而證據3係3個元件(凸台、行程限位桿21及最高壓力限位桿22),逕予推論功效差異,而應就該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考量整體構件之設計目的加以判斷。查證據3之凸台23不僅具有讓行程限位桿21及最高壓力限位桿22撞擊之止檔作用,其整體結構亦因接觸面積大而具有防止撞擊損壞之目的,且具有搭配彈片20及調壓輪卡槽19進行其他輔助功能之設計,故證據3之凸台23非僅限於止檔作用,而為具有多項功能之元件設計,故證據3就上開凸台、行程限位桿21及最高壓力限位桿22之整體作用予以判斷,與系爭專利凸耳及銷釘間,僅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調整之設計變更事項,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8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旋鈕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轉動角度應達180°以上但未滿350°」經查,依前揭證據3說明書之內容所示,調壓輪9正向轉動至最大壓力值時,此時刻度指標13指向壓力刻度盤12的最大壓力值,最高壓力限位桿22被凸台23阻擋,使調壓輪9不能繼續正向轉動,調壓輪9反向轉動至最小壓力值時,即刻度指標13指向壓力刻度盤12的零刻度時,行程限位桿21被凸台23阻擋,使調壓輪9不能繼續反向轉動,另參照證據3第2圖及第3圖所示,其轉動角度約為300度左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至系爭專利說明書雖有實測統計分析數據資料,惟表格僅列出旋鈕轉動角度、輸出氣壓與時間等列表,其數值屬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透過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測量者,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5、8均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
利請求項3進一步限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螺距落在3至5m
m範圍內」、請求項4進一步限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圈數應落在3至6圈範圍內」、請求項5進一步限定「其中復位彈簧的彈性係數K值落在1.0至1.5N/mm範圍內,調壓彈簧的彈性係數K值落在150至160N/mm範圍內」、請求項8進一步限定「其中旋鈕調整至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等技術特徵。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限定之螺距數值限定,查螺絲製品係屬一般機械領域及生活日用品領域普遍運用之基本元件,業界已依照螺絲之螺距、長度(對應圈數)、外徑及內徑等規格,制定有公制及美英規等既定「螺絲規格表」,而屬業界之通常知識,此有參加人於本院提出之補強證據即丙證1標準機械設計圖表便覽之公制螺紋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0頁),而公制螺紋的螺距區間在0.25mm至6mm間的標準規格,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限定螺紋的螺距為「3至5mm」範圍,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選定,且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另系爭專利請求項4限定螺紋圈數,僅屬簡易之數值單純限定,該數值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限定之彈簧彈性係數,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整體構件外型、設計需求及實際操作狀況而輕易進行調整之參數,此由丙證1標準機械設計圖表便覽之彈簧規格表亦可佐證(見本院卷第311頁)。依上開彈簧規格表所示,公知彈簧彈性係數係落在0.53N/mm至669N/mm區間內,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限定「1.0至1.5N/mm」及「15
0至160N/mm」範圍內,僅屬一般彈簧規格及尺寸之通常知識,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利用上述通常知識,經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選定,且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此外,證據3第1圖已揭示壓力刻度盤數值在0至5MPA(公制)間,經換算為英制單位,應為0至725psi,是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限定之「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證據3之技術內容,經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選定,且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綜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3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所揭示技術內容之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5、8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螺桿頭部採圓弧形設計,支撐墊片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以減少螺桿與支撐墊片兩者間之磨擦扭矩,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情形發生」經查,證據3第1圖顯示該壓力調節桿10下端與彈簧頂18接觸面係為凸部與凹槽之配合方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理解該配合方式具有防止壓力調節桿10不當偏轉移動之作用,實質相當於系爭專利螺桿頭部及支撐墊片圓弧形之作用、功能及功效,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3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環狀刻度盤面上進一步輔以用途標示,可用簡易圖案或文字為之」。依證據3第2圖及第3圖所示,其壓力刻度盤12標註有文字及圖案,系爭專利依用途標註技術,僅屬證據3壓力刻度盤12標註方式之簡單修飾,從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3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9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可
連接空壓機或油壓管路或水壓管路,作氣體壓力的調整輸出,適合各類氣動工具或氣動配件使用。」經查,證據2、3之閥體結構,其應用領域分別為連接空壓機或水壓管路,作氣體壓力的調整輸出,適合各類氣動工具或氣動配件使用,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
2、3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本項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3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在螺桿上加厭氧膠強化與螺帽接合,校準後可確保套接更牢固,防止因機械振動使螺桿轉動導致輸出氣壓值偏移之情形發生。」證據6說明書第[0006]段記載「本實用新型初始壓力設定:當產品裝配完成後,把調節帽的最低壓力刻度線與閥體上端部對齊,擰動調節螺釘,使安全閥的打開壓力與調節帽上的刻度值保持一致,在調節螺釘上放置密封膠,防止調節螺釘鬆動。」證據6與其他證據同屬旋鈕以控制管路流體大小之流體調壓閥結構,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況採用黏著劑以加強螺桿及螺帽之接合技術,實屬業界普遍慣用技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如欲解決調壓閥中螺桿及螺帽接合之穩固性問題,即有動機將證據6與證據2、3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3、6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所揭示技術內容之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8至1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3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原處分為「請求項1至10舉發成立」之審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者,得不委任律師│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形之一,經最高行│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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