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雨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雖自陳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56,544元,但經本院向國泰人壽查詢,實際保單解約金僅4,071元,加計聲請人所自陳股票價值4,860元,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931元;又查,聲請人子女皆已成年,其自陳與配偶感情不睦,已分居多年,配偶與子女同住於子女自購房屋,聲請人則自行租屋而居,每月房租7,000元,又聲請人自陳為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因常至外地工作,須自行負擔交通費,原陳報每月交通費為3,000元,但目前外地工作減少,故交通費降為每月1,000元。復查,聲請人現任職於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民國104年6月至105年8月薪資平均為30,884元,該公司無發放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並未顯示有股票)、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加油單據、勞保投保資料、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與自陳之股票,現值共計8,931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一人租屋而居,每月房租7,000元,略高於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本院認應降為5,000元。
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再加計工作所須交通費1,000元後,以每月10,500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加計有清算價值財產平均全部,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花旗銀行│188079│2.21%│277│├─────┼───────┼────┼───────┤│國泰世華│0000000│12.87%│1609│├─────┼───────┼────┼───────┤│台北富邦│840297│9.89%│1236│├─────┼───────┼────┼───────┤│兆豐銀行│548991│6.46%│808│├─────┼───────┼────┼───────┤│遠東銀行│923801│10.87%│1359│├─────┼───────┼────┼───────┤│日盛銀行│318352│3.75%│468│├─────┼───────┼────┼───────┤│中國信託│0000000│17.71%│2214│├─────┼───────┼────┼───────┤│安泰銀行│0000000│25%│3125│├─────┼───────┼────┼───────┤│萬榮行銷│531164│6.25%│782│├─────┼───────┼────┼───────┤│良京實業│408227│4.81%│601│├─────┼───────┼────┼───────┤│高雄市政府│14442│0.17%│21││社會局││││├─────┼───────┼────┼───────┤│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12500││││總額││├─────┼───────┼────┼───────┤│清償成數│10.59%│還款總額│90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高雄市社會局,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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