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 吳坤猛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吳翔
吳諸緯 即 吳諸元 吳世璿 吳柏漳 吳燦勝 吳燦銘 受告知訴訟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鄭珮芝 受告知訴訟 侯培麗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