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
(被上訴人)
      丙○○
      戊○○
      乙○○
上訴人即被告
(被上訴人)
      己○○
      丁○○○○○○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780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表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依附表所示之金額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
│編號 │上訴人  │負擔比例 │應繳上訴費用數額(新台│
│   │     │     │幣)         │
├───┼─────┼─────┼───────────┤
│1  │戊○○  │11分之3 │1,849元       │
│   │     │     │           │
├───┼─────┼─────┼───────────┤
│2  │丙○○  │11分之2 │1,233元       │
│   │     │     │           │
├───┼─────┼─────┼───────────┤
│3  │乙○○  │11分之2 │1,233元       │
│   │     │     │           │
├───┼─────┼─────┼───────────┤
│4  │甲○○  │11分之2 │1,233元       │
│   │     │     │           │
├───┼─────┼─────┼───────────┤
│5  │己○○  │11分之1 │616元        │
│   │     │     │           │
├───┼─────┼─────┼───────────┤
│6  │ 沈忻瑩   │11分之1 │616元        │
│   │     │     │           │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