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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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晟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晟豪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