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中「第140條前段」,應更正為「第140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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