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請人 李俊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書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 陳明 聲請人係欲向本院或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聲請狀收狀法院記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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