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5年2月,經減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98年12月8日法矯字第09800487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2月8日法矯字第09800487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1月21日等情,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經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