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730號),不服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00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