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53號原告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