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林人 和被告 林壬癸
蘇 林惠鄉 林靜儀 林東耀 洪瑞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9,2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