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捧馨園托嬰中心即 楊麗瓊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被告 王慧如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吳榮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所簽立之「專職教職員工作契約書」第11條第2、3項約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專職教職員工作契約書」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亦具狀表示應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