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楊豫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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