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8月1日執行羈押,於94年10月3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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