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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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間遷出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春埔六五號住處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雲林縣團管區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同年月十六日前往報告之入營徵集令無從送達,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第一二三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被告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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