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林坤鐘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號七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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