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鄭惠竺 債務人 簡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