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MDA成分之綠色藥錠拾捌顆(驗餘重捌點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事實為:⑴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MDA成分之綠色藥錠十八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載為MDMA藥錠十八顆);⑵暨上開扣案毒品,經取樣共0.0九公克化驗,取樣部分業已用罄滅失,尚餘八.七三公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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