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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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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