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 泰順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路○段○○○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 泰順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路○段○○○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