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7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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