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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