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蔡志堂 被告 黃育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博昭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蔡志堂 被告 黃育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