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77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