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送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4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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