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 李雨蓁
李俊偉 李玉蓉 李俊宏 李玉琦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陳宏銘 律師被告 李加賜 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及105年12月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俊瑋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俊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