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即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53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