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債權人 沈函瑩 代理人 陳怡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債務人已清償及未清償之金額各為何?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7月20日
?㈤確認陳怡璇是否為債權人代理人?若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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