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潘胤 均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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