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李好岐 即東都大旅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好岐即東都大旅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好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東都大旅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