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16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