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9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9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929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賴柏諺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債務人賴柏諺目前所在監獄所,並逕對其保管金為強制執行,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住所地位於台中市,此有其戶籍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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