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周玉桂 臺北市○○區○○○路0段0號14樓被告 林揆鑫
陳傳富 上列被告林揆鑫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陳傳富雖非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72號之刑事被告,惟原告卻仍為請求,並與案件相牽連,審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揭示時效利益之旨,故一併移往民事庭,如何補繳民事裁判費由民事庭決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怡珊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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