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394,333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1,6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