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31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王靖雯 債務人 蔡志勇鎮晟皮件企業社債務人 蔡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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