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8號
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澤睿 (原名 許國威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8號
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澤睿 (原名 許國威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