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日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20日

2,551,500元

BO063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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