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炫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 劉惠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K0000000支票,清晰之「正、反面」影本到院。
二、請釋明以劉惠珍為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相對人於系爭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借據、契約書等)。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