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丁○○
樓甲○○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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