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金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嘉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