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4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畢皓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月費新臺幣1,288元計算之依據?
二、繳款明細。
三、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為何?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