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13號原告 劉姿利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薪資新臺幣(下同)142,704元、加班費9,956元、資遣費157,187元、特休未休工資117,500元,合計427,347元,並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29,58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6,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30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