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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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傅嘉凡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政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政漢為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寶萊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民國105年間邀約原告參與被告寶萊公司之投資案,兩造遂於105年8月25日簽訂寶萊首賦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被告陳政漢並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日為106年3月3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票據號碼為FQ0000000、付款銀行為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以擔保上開投資款項之返還。
㈡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7條約定:「預計工程完工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投資報酬率依前次合約總計投資金額200萬+40%計算,共計新台幣280萬元整,無論損益與否,乙方(即被告公司)於第五條所述日期無條件給付」,被告寶萊公司應於106年3月31日給付
280萬元予原告。詎被告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置理,且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2人返還上開投資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協議書
1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告等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出資投資被告寶萊公司興建及銷售之不動產標的物,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約定,投資報酬率依前次合約總計投資金額200萬元加百分之40計算,共計280萬元,無論損益與否,被告寶萊公司於系爭協議書第5條所述日期即預計工程完工日期106年3月31日無條件給付;被告陳政漢另簽發同額之280萬元支票1紙擔保原告之投資報酬款,經原告於106年11月29日屆期提示,因被告陳政漢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投資報酬款及分別自約定給付期限即106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自付款提示日即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分別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及票據法律關係對被告寶萊公司、陳政漢請求給付投資報酬款,被告2人就各自之給付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賴榮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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