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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