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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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臺中縣○○鄉○○路○○號」應更正為「臺中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臺中縣○○鄉○○路○○號」,顯係誤載,是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中縣○○鄉○○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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