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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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張東河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被告 蔣德進 訴訟代理人 蔣宜蓉 被告 張木田 被告 梁武雄 被告 張國棟 被告 梁金樹 被告 梁志清 被告 梁友銘 被告 梁西德 被告 張江林 被告 張東福 被告 梁庭維
00000000巷0號被告 梁庭耀 被告 張朋吉 被告 梁博凱 被告 張赫 被告 張凱翔
00000000號被告 梁火南 被告 蔣勝哲 被告 張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被告梁庭維、張赫(原名 張國豪 )、張凱翔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渠等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