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喬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喬偉所有坐落高雄○○○區○○段487-13地號土地及其上140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喬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鎧譽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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