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98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永華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7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