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瓷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己○○戊○○丁○○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瓷霖有限公司、丙○○、己○○、戊○○、丁○○、庚○○等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0年7月6日,面額為200萬元之本票乙紙,並有利息、違約金計付之約定,經聲請人提示該本票,迄今仍有1,898,8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共同發票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